顾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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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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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

发布者:顾红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8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唐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女儿判给女方,实际离婚后女儿一直由男方抚养,多年来女方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后女儿参加生源地会考时才发现前妻偷偷凭法院判决已经将女儿户口迁走,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就无法参加生源地会考,唐先生万分焦急的找到了律师,本律师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办案期间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指导当事人充分收集女方不尽抚养义务及女儿跟随男方更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本案经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努力,法院最终改判抚养权变更为男方所有。

二、律师点评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女方不尽抚养义务且孩子长期随父生活,若不变更将对孩子生活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且孩子已满10周岁,明确表明同意随父生活,这些都是我方争取抚养权变更的有力条件。

三、律师建议

抚养权纠纷是很特殊的一类纠纷尤其是抚养权变更,对于支持变更的证据要求比较高。所以,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最好委托律师办理,以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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