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05:00-22:00
马占锦律师
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近十年来专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研究,秉持通过多元化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致力于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奋斗。
18893115511
咨询时间:05:00-22:00 服务地区

债权转让后还能执行抵销?高院终审胜诉,破解亿万债权执行困局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例引言

现实商业活动中,债权转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资产处置方式。很多企业、个人把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但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存在认知盲区:债权转让完成之后,原来的债务人还能不能拿自己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向新的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

实务中大量出现这种两难处境:债务人手握对原债权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还在仲裁、诉讼审理过程中,尚未拿到生效文书;等到债务人后续拿到生效裁判,此时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不少当事人认为,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那一刻,债务人的债权还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就彻底丧失抵销权利,只能另行起诉原债权人,双重诉讼、执行来回拉扯,陷入巨额的执行僵局。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上亿标的金钱债权转让执行复议案,案件经过执行异议、复议两级审理,最终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我方当事人全部抵销主张,厘清执行抵销多项重大实务争议。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复议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全程主导本案异议及复议全流程代理工作,下面结合案件事实、各方争议、裁判观点,拆解实务痛点,总结可直接复用的实操方案。

二、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源于一份多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几名合作主体共同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提供大额资金支持。后续各方资金往来发生矛盾,为处理资金周转,各方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这份借款协议事后被人民法院认定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协议整体无效,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需要向原债权人返还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形成第一笔上亿的生效判决债权。

与此同时,基于原始《合作协议》,我方当事人与原债权人再次发生争议,我方提起仲裁,向原债权人追索合作项下应付资金。就在仲裁审理过程当中,原债权人将法院判决确认的绝大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并且在2022年1月27日,正式向我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第三方受让人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值得重点关注的时间节点: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我方的时候,我方针对原债权人的仲裁案件还在审理,尚未出具仲裁裁决书,我方对原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几个月之后,仲裁委作出正式仲裁裁决,确认原债权人应当向我方支付巨额合同款以及逾期利息。拿到仲裁裁决之后,我方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形成特殊局面:同一个法院,两件执行案件。一件是第三方受让人申请执行我方当事人;另一件,是我方申请执行原债权人。两项都是上亿的金钱债权,根源于同一桩商业合作交易。我方随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两项债权相互抵销。

该抵销申请遭到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强烈反对,双方爆发激烈对抗。执行异议一审阶段,执行法院支持我方抵销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应当完全驳回我方全部抵销请求,案件进入高级法院复议审查。

三、 案件核心三大争议焦点,双方代理观点交锋

结合全国同类判例,本案集中暴露实务当中三个高频争议,也是绝大多数债权转让抵销案件的博弈核心。

焦点一: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必须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那一刻,就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一方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要求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已经对原债权人拥有确定、无争议的债权。本案收到转让通知时,我方的债权尚处于仲裁过程,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抵销权自始没有产生,即便之后拿到仲裁裁决,也不能回溯行使抵销,只能另行起诉原债权人。同时其引用多地下级法院既往判例,主张未确定债权不能作为执行抵销的基础。

我方代理观点:区分诉讼阶段抵销和执行程序抵销两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执行程序当中申请抵销,只要求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申请执行人认可,法条没有设置时间节点,没有强制要求债权必须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就已经拿到裁判文书。只要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终结之前,主动债权取得生效裁判,满足债权确定性,就符合执行抵销的法定条件。法定抵销权是实体法赋予债务人固有权利,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另案审理周期,直接剥夺当事人实体权利。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采纳我方该代理意见。

焦点二:债权到期时间,应当以合同约定客观到期时间,还是以判决、裁决文书出具时间为准?

对方坚持,两份债权的到期时间,应当分别以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出具日期作为到期时间,我方仲裁裁决出具时间晚于债权转让通知时间,不满足“债权同时到期或者先到期”的法定要件。

我方提出,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在本院查明部分明确认定两项债务履行届满日均为2018年3月31日,逾期利息统一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到期时间是债务客观履行期限,不是裁判作出的日期。裁判只是对早已到期债务的事后确认,不能把裁判出具时间混淆为债务到期时间。高院终审认可该观点,认定两份债权客观上同时到期。

焦点三:执行异议规定第十九条写的“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是否严格限定必须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和本案被执行人互相负债?

对方的核心理由:本案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是债权受让人,被执行人是我方当事人。我方的主动债权是针对案外人(原债权人),并不是针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互相负债,不符合司法解释字面意思,不能在本执行案件当中直接抵销。

我方代理思路,不能机械抠法条文字,需要结合民法典债权转让制度立法本意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明确,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全部抗辩,都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属于法定抗辩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僵化理解第十九条,只要发生债权转让,就直接剥夺债务人抵销权利,会直接架空民法典548、549条的立法目的,造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受让人受让债权,需要承受该债权之上全部固有抗辩风险。高级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可以适用于债权转让特殊场景,不应当机械限制主体。

四、 高院终审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债权受让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维持一审执行异议裁定,准许两项上亿金钱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抵销,具体抵销金额交由执行实施部门核算处理。

五、 透过本案,总结实务高频痛点与实操指引

结合全国大量同类执行异议案件,结合本案办案经验,梳理普通当事人、企业处理债权转让、执行抵销时,容易踩坑的痛点,同时给出可落地操作方法。

痛点1:很多债务人忽视,自己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但是正在诉讼、仲裁,尚未拿到文书,误以为后续拿到裁决书也无法抵销,直接放弃权利,只能另行起诉,造成诉累。

实操方案:

一旦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立刻固定全部证据,书面留存我方对原债权人已经启动仲裁、诉讼的证据,向债权受让人发送书面函件,明确保留未来取得生效文书后行使抵销权。不要等到强制执行立案之后才第一次提出抵销,提前留存主张抵销的书面证据,WX沟通、书面函件、EMS邮寄全部留存原件。

加快推进另案仲裁、诉讼流程,争取尽早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只要在执行异议审查结束之前拿到裁决,就具备执行抵销的基础。

痛点2:受让生效判决债权时,绝大多数受让人不做尽职调查。没有去核查原债务人和原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互负债务、潜在抵销风险,花钱买债权之后,遭遇债务人执行抵销,债权直接大幅缩水,甚至全部被抵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实操方案:债权受让之前,必须做完整尽调。向原债务人发函核实是否存在互负债务、另案纠纷、抵销抗辩;调取原被告全部裁判文书,查询双方之间有无未结诉讼仲裁。把潜在抵销风险,写进债权转让协议,设置对应的违约责任、回购条款,提前防控风险。

痛点3:很多当事人混淆债务客观到期时间、裁判出具时间。把拿到判决书的日期当成债务到期时间,导致对抵销要件产生误判。

实操方案:拿到判决书、仲裁裁决书,重点阅读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看裁判文书认定债务履行届满的客观日期,不要直接把文书落款时间等同于债务到期时间。到期时间以生效文书认定的履行期限为准,而不是裁判作出时间。

痛点4:很多当事人只知道诉讼中可以提抵销,完全不了解执行程序中也可以提执行抵销,不知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

实操方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想要主张抵销,不能只口头向执行法官说明,必须提交正式书面抵销申请书,附上全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抵销,依据民事诉讼法232条,提起执行异议,不服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六、 律师结语

本案属于执行异议复议领域非常有参考价值的判例,厘清债权转让背景下执行抵销多项模糊问题。对于债务人而言,法定抵销权是法律赋予的实体权利,不会简单因为债权转让直接消灭;对于债权受让人,受让生效判决债权不等于稳拿回款,必须充分评估债务人的抵销抗辩风险。

债权转让、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实体法律和执行程序交叉,稍有操作失误,上亿标的的权利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很多当事人自行提交抵销申请,因为文书说理不足、证据准备不充分,直接被法院驳回。如果您正面临债权转让、执行抵销、执行异议、复议相关法律难题,不清楚自己案件是否满足抵销条件,需要撰写抵销申请、异议复议法律文书,可以联系我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马占锦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8893115511
    •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0.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6次 (优于99.7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1次 (优于99.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5706分 (优于99.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4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占锦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99275 昨日访问量:24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