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一纸三方协议埋下巨额债权隐患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结合本案,为广大企业经营者拆解商事交易中三方债权债务协议的致命法律陷阱。
供货企业长期向采购企业供应货物,交易结束之后,采购企业累计拖欠供货企业货款4456400元,货款金额巨大。采购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压力大,就提议引入另外一家商贸企业,三方共同签署一份《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商贸企业代为偿还该笔全部货款。
供货企业当时认为,只是找第三方帮忙代付货款,就算商贸企业无力还钱,自己依旧可以继续找原来的采购企业索要欠款。协议文本里面多次出现“代为偿还”的文字表述,这也加深了供货企业的认知,其主观认知为该安排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方还不上钱,原债务人不能脱身。
协议签署当日,供货企业还和商贸企业单独签订《债务偿还协议》,明确还款时间、提成抵扣、违约违约金标准,商贸企业另外出具正式欠条。供货企业还给原采购企业开具全额收款收据,确认该笔货款已经结清。后续商贸企业资金断裂,没有按期偿还分文欠款,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续死亡,企业偿债能力直接丧失。
供货企业无奈之下,起诉原来的采购企业,要求其继续承担445万余元货款以及对应违约金。案件历经一审、再审、上诉、重审、高院二审,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供货企业全部诉求,供货企业无法再向原采购企业主张债权,巨额货款只能向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商贸企业追索,债权面临几乎全部损失的结局。
二、案件核心争议:到底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本案全部矛盾的根源,就是实务当中极易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很多企业老板、普通法务,都分不清二者的边界,仅仅依靠协议里面“代为偿还”四个字就做出主观判断,最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仅是第三方帮忙跑腿付钱,原债务人不会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一旦第三方不给钱,债权人依旧可以直接找原来的债务人追责,这是债权人最希望拿到的交易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转移也叫免责式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明确同意,一旦成立生效,原债务人直接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债务由新接手债务的第三方承担,第三方没钱还款,债权人就不能回头找原债务人要钱。
本案供货企业的核心抗辩理由,就是三方协议写了“代为偿还”,应当认定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多级法院审理之后,结合全部签约行为、后续履行的完整证据链条,认定本案构成完整的债务转移。法院审理总结五项判断标准,用来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第一,第三人是否明确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第二,原债务人是否实际退出债务关系;第三,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是否建立全新债权债务;第四,第三人是否单独给出具体还款计划;第五,第三方是否单独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协议文本带有“代为偿还”字眼,但是签约之后,供货企业单独和商贸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商贸企业出具欠条,约定分期还款、违约后果;供货企业还给原债务人开具全额收款收据,用实际行为确认原债务人债务结清。上述一系列行为,已经超出简单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范畴,直接建立供货企业和商贸企业二者独立的债权债务。原采购企业就此脱离债务,供货企业无权再向原采购企业主张货款。
很多企业会犯和本案当事人一模一样的错误,只盯着协议个别词汇,忽略签约前后整套行为证据。法院裁判不是只抠某一个词语,而是结合全部书面文件、各方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断真实交易意图,这也是商事纠纷非常关键的裁判规则。
三、实务当中企业高频踩坑痛点拆解
结合我处理大量买卖合同、债权债务清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很多中小微企业在处理三角债、多方抵债、第三方代付业务时,普遍存在几类痛点,这些痛点也是大量同类案件败诉的根源。
第一,混淆名词概念,望文生义。不少企业看到“代付、代为偿还”就直接认定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认为原债务人永远跑不掉。司法实践中,词语只是参考,完整合同文本、后续履约动作才是裁判核心,哪怕写了代为偿还,结合其他证据依旧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债务转移,本案就是最典型的实例。
第二,没有分清交易目的,盲目签署三方协议。债权人本意只是希望多一个付款渠道,并不想放弃向原债务人追责权利,但是签署协议时没有做专业把关,稀里糊涂签署文件,间接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务,等于主动放弃原有回款保障。尤其当第三方经营实力弱、存在破产、股东变动风险,一旦发生履约不能,债权直接悬空。本案商贸企业后续出现法定代表人死亡,企业偿债能力归零,债权人损失已经很难挽回。
第三,证据留存意识存在漏洞。签署三方协议之后,后续补签欠条、收据、往来单据,每一份书面材料都会改变法律关系效力。本案供货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是非常关键的不利证据,直接佐证认可原债务人债务消灭,很多企业不重视收据、收条文字表述,随手出具书面文件,后续诉讼中成为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据。
第四,对债务加入、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三者不作区分。很多企业不知道三种模式法律后果天差地别。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找原债务人;债务转移,只能找新债务人;债务加入,新旧债务人可以一并追责。不同模式对应完全不一样的风险,合同文本没有写清楚,发生纠纷只能被动接受法院的认定结果。
第五,发生三角债的时候,寄希望口头沟通,没有落实书面条款。业务沟通时口头约定“只是让第三方帮忙付钱,原单位照样要兜底”,但是书面协议没有把该兜底条款写进去,一旦发生诉讼,口头说法很难举证,很难被法院采信。
四、商事交易实操指引:签署三方债务协议的避坑方案
结合最高法该案例裁判规则,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给企业总结可以直接落地的实操处理方案,企业在处理第三方代付、三方抵债业务时,可以对照参考使用。
第一,签约前明确自身交易目标,再拟定协议文本。如果你是债权人,只想增加付款渠道,不想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想要保留双重保障,就要明确约定本协议仅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方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原债务人主张全部货款、违约金,明确写明原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千万不要仅仅写“由第三方代为偿还”这种模糊表述。
如果你协商确定真正要做债务转移,让原债务人彻底脱身,协议中必须清晰写明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原债务人就此免除全部清偿责任,同时要充分评估第三方的偿债能力,避免出现第三方无力清偿,债权落空的局面。
如果希望新旧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就选择债务加入模式,明确约定第三方自愿加入债务,和原债务人共同连带承担全部欠款,这样可以拿到双重回款保障,这是债权人角度最优的方案。
第二,审慎对待收据、欠条、补充协议等附属文件。签署三方协议之后,不要随意出具原债务人债务结清的收款收据。如果只是约定第三方付款,款项还没有实际到位,不要出具债务结清类书面凭证。后续和第三方单独签署还款文件,也要写明该文件不代表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防止后续被法院认定为债务转移。
第三,完整留存整套交易证据。三方协议、补充协议、聊天沟通记录、谈判记录全部完整保存,谈判过程中如果明确保留向原债务人追责的意思,尽量落实书面文字,不要只依靠口头沟通。
第四,签约之前评估第三方偿债能力。不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都要核查第三方企业经营、资产情况。如果第三方实力薄弱,轻易不要接受债务转移,否则就会出现本案当中,第三方丧失偿债能力,债权无法追回的局面。
第五,复杂三方债权债务协议,务必交由专业商事律师审核。很多企业自己从网络下载合同模板,模板条款本身存在漏洞,一字之差,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很多几百万、上千万的货款损失,根源就是一份没有经过专业审核的三方协议。在协议签署阶段提前把关,成本远低于后续打官司挽回损失。
五、案件总结与律师提示
本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商事交易中,法律不会只看协议当中某一个词语,而是结合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各方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断各方真实意思。同样写着“代为偿还”,既可能是风险较低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能是风险极高的债务转移,最终定性完全取决于整套证据链条。
作为债权人,签署任何涉及第三方承担债务的三方协议,一定要先搞清楚法律后果,想明白自己到底要不要放弃向原债务人追责的权利。千万不要主观想当然,以为只是找第三方帮忙付钱,结果签署法律文件之后,原债务人合法退出债务,大额债权直接落空。
现实当中大量三角债纠纷,根源都是合同条款表述模糊。如果您正在处理货款结算、三角债清理,需要起草、审核三方债权债务协议,或是已经陷入多方主体的债权债务纠纷,需要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都可以联系我,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依托商事案件办案经验,帮您把交易风险提前化解,避免出现本案这样巨额债权无法追回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