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千辛万苦拿到胜诉判决,却遭遇对方突击转移债权
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遭遇,辛辛苦苦打官司拿到生效判决书,眼看就要通过执行拿回钱,结果发现债务人把手里另外一笔胜诉债权,悄悄转让给第三方,试图把可执行财产转移出去,让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很多普通人面对这种操作手足无措,以为对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财产就彻底拿不回来了,本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真实典型执行复议案例,对全国同类债务纠纷、执行案件都具备参考价值。
案件中,甲通过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拿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依法对某企业享有三千余万元的工程债权,该企业名下两千万元银行存款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属于甲名下重要责任财产。但甲本身对外背负多笔到期债务,其中乙对甲享有四百万元及利息的民间借贷债权,案件早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甲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除此之外甲还有多起民事案件正在审理,综合判断甲的偿债能力薄弱,冻结的这两千万元债权,是甲为数不多可以用来清偿全部外债的财产。
就在终审判决确认债权之后短短两个月,甲在没有收到任何转让对价的前提下,直接将生效判决当中两千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完成向债务人通知送达,丙公司随即拿着债权转让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支取冻结的两千万元执行案款。
乙得知该情况之后,立刻向受理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本次债权转让属于恶意规避执行,甲通过无偿转让大额债权,直接掏空自身责任财产,会直接导致乙的生效判决彻底无法兑现,请求法院驳回丙公司的执行申请。一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支持乙的异议请求,裁定驳回丙公司的执行申请。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方代理乙参与最高法复议程序,提交全套证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成功保住可用于清偿乙债权的责任财产。
二、案件各方核心观点交锋,理清实务当中的争议焦点
本案出现之后,实务界出现很大分歧,各方观点各不相同,这也是大量同类案件当中经常遇到的争议。
丙公司也就是债权受让人一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允许进行转让,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对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本身合法成立。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债权依法转让,受让人就可以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只需要做形式审查,不需要深挖转让背后是不是损害第三方利益,只要材料齐全,就应当准许立案执行。
债务人甲认为,自己作为债权的权利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名下债权,不管有没有收到对价,都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其他债权人无权干涉,执行程序不能否定民事主体的财产处分自由。
我方代理的异议人乙的核心意见,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全部债权人。甲身负多笔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在没有取得合理对价情况下无偿转让大额债权,会直接减少自身偿债财产,明显存在规避执行嫌疑。执行程序不是完全只看纸面材料,形式审查阶段就能够发现损害第三方权益情形,就不能简单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否则会纵容大量债务人利用债权转让制度逃废债务,破坏多个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裁判观点明确,执行程序当中,不用直接对债权转让协议做实体层面有效或者无效的认定,但如果从书面材料、转让背景等形式层面,就能够看出转让行为存在规避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可能性,就不应当直接把受让人变更、列为申请执行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利用债权转让的合法外壳,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三、透过案例拆解实务高频痛点,很多当事人都踩过这些坑
结合多年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经验,结合本案,我总结出普通债权人在维权当中普遍遇到四大痛点。
第一大痛点,很多当事人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转让就万事大吉,法院就必须允许第三方执行。不少债务人专门利用这个认知,把自己手里胜诉判决债权低价、无偿转给熟人、关联主体,把执行回款把控在自己可控范围,对外宣称自己没有财产,让其他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很多普通债权人看到对方拿出转让协议,直接陷入绝望,不知道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阻断。
第二大痛点,区分不了“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效力”和“执行程序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两件事。很多人混淆概念,觉得法院驳回受让人执行申请,就是宣告转让协议无效。实际上本案最高法明确,执行异议阶段不去判决这份转让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只是不在本次执行程序当中让受让人来拿钱。至于转让协议到底是否应当撤销、是否无效,需要当事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两套程序,不知道什么时候提执行异议,什么时候要另行起诉撤销,白白错过维权黄金时间。
第三大痛点,证据收集难。当债务人偷偷对外转让债权,普通债权人很难第一时间获取转让协议、转让对价、资金流水。大部分当事人等到发现线索的时候,对方已经走完通知、申请执行流程。很多当事人手里只有自己的判决书、终本裁定,缺少对方负债材料、债权转让无对价的证据,导致异议申请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被支持。
第四大痛点,维权路径选择混乱。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债权,到底是提执行异议,还是去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还是直接去公安报案拒执罪,很多当事人分不清先后顺序,选择错误路径,耽误时间,导致案款被拨付,后续维权难度成倍增加。
同时站在债权受让人角度同样有重要警示,不少做不良资产、收购债权的当事人,只看判决书本身,不去核查原债权人有没有大量未了结债务,贸然受让债权,哪怕签署完备转让协议,最后也会遇到无法执行,钱付出去,却拿不到执行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总结可落地实操解决方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最高法本案确立裁判规则,我站在不同当事人角度梳理实操处理方案。
(一)如果你是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突击转让生效判决债权
第一步,第一时间收集全部关键证据,固定基础事实。需要准备自身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案件受理凭证、终本裁定,调取债务人其他涉诉、被执行案件记录,调取债权转让公开材料,重点收集证据证明转让是无偿或者极低价,债务人整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旦得知受让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立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停止拨付案款,请求驳回受让人执行申请,阻断财产转移通道。这是速度最快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步,如果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结束之后,依然没有实现权利救济,立刻考虑实体诉讼,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之后,债权回归债务人名下,继续作为责任财产用于执行。需要特别留意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事实起开始计算,超过期限法律不再保护。
第三步,全程紧盯财产,同步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债权继续保全冻结,防止在异议审理期间,执行款项被发放出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刻意通过转让债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可以整理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如果你打算受让别人的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做好事前尽调规避风险
不要仅仅审核判决书、转让协议,务必做转让方背景尽调,查询转让方是不是存在大量被执行案件、涉诉案件。如果转让方本身背负大量债务,尽量拒绝无偿受让,即便是低价受让,也要留存完整真实付款流水。提前预判后续有可能遭遇其他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评估交易风险,把相关风险约定写进债权转让合同,设置相应违约赔偿条款,做好风险隔离。
(三)如果你就是债务人,切勿盲目试图用债权转让逃避执行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属于你的责任财产,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有义务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包括对外享有的债权。即便你对外转让,一旦形式上体现出规避执行,法院可以不允许受让人拿钱。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不仅民事层面会被撤销转让,还会面临拒执罪刑事风险,得不偿失。
五、律师实务总结,给债务纠纷当事人的重要提示
本案是最高法入库典型案例,它打破过去一部分人固有的思维:不是只要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就一定可以在执行程序当中拿到钱。债权转让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该权利行使,不能突破诚实信用底线,不能用来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在大量债务执行实务当中,债务人为了躲避还债,花样层出不穷,转移房产、股权,还有转移生效判决债权,这是近几年越发常见的操作。很多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输在财产处置、执行异议这一关,因为不懂程序、错过时机,本该拿到的钱彻底落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对证据组织、法律观点论证要求很高,程序性要求严格,文书稍有瑕疵就有可能直接被驳回,一旦失败再想通过后续实体诉讼翻盘,会耗费更多时间成本。
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常年处理债权债务、执行异议复议、建设工程类纠纷,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债权、财产,或是准备收购处置债权,不清楚风险点,都可以WX联系,帮你梳理证据,规划完整维权方案,避免踩入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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