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中介撮合开发商内部更名交易,埋下重大隐患
很多购房者接触房产中介时,都会听说一类“一手更名房”,俗称改底单。也就是购房人只和开发商签署认购书,还没有完成网签备案,原买家通过开发商内部变更认购权利人,直接把房源转让给下家,跳过二手房过户流程,不少当事人以为这是省时省力、还能省税费的交易捷径,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改底单引发的巨额财产损失案件。
案件中,我方代理的被告,通过房产中介接触案涉房产。原购房人早在数年前,已经和开发商签署认购书,并且全额付清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项。后续原购房人因为资金周转,委托中介对外转让这套尚未网签的房屋,对外成交总价125万元。整个交易全程,原购房人和我方当事人从来没有直接沟通对话,全部交易细节、价款协商,均由中介机构居中传递。
中介安排我方当事人签署物业意向卡、置业计划书,文件上面标注房屋一口价125万元,同时约定分阶段付款节点。我方当事人按照中介指引,先后合计支付50万元款项,钱款全部打入中介关联的几家公司账户,没有直接转账给到原购房人。之后原购房人向开发商提交更名申请书、更名转款申请书,申请把认购权利人变更为我方当事人。开发商据此,和我方当事人重新签署一份认购书,认购书当中备注权益人变更,但是这份和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书,房屋备案成交价仅为86万余元,和中介约定125万的总成交价存在巨大差额。
交易进行一段时间之后,开发商向我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以没有按期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解除这份认购书。此时原购房人一纸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75万元购房款,同时承担对应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审理之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维持一审判决,原购房人75万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全部落空。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拆解,看懂法院裁判底层逻辑
(一) 原告方核心主张:开发商更名等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应当支付尾款
原告一方坚持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直接聊天、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完成认购权益更名,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物业意向卡、置业计划书、两份认购书、更名申请组合在一起,就构成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配合完成更名手续,就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下家就应当按照中介谈好的125万总价,支付剩余75万购房尾款。同时原告提出,款项经过中介代收转交,属于房产中介交易的常态,不能以没有直接收款,否定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二) 我方代理抗辩核心观点:没有达成交易合意,不能仅凭更名文件推定存在买卖关系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是买卖双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合同订立需要要约、承诺,需要交易双方就买卖房屋、价款、付款、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进行磋商。本案中原购房人和我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直接沟通,既没有WX聊天,也没有通话协商,所有沟通全部经过中介,没有直接形成要约与承诺。
第二,物业意向卡、置业计划书不属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置业计划书本质上属于房源报价参考材料,没有完整合同主体、付款收款账户、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仅仅是意向文件,不产生合同约束力。真正签署的认购书,签约主体是我方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和原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上的备注,只是对房源来源的客观描述,不能直接推定原购房人和我方当事人成立私下房屋买卖关系。
第三,资金流向完全割裂。50万元购房款项全部支付给中介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没有直接支付给原购房人。即便原告声称中介后续向其转付部分资金,这仅仅属于原告和中介之间资金往来,不能直接等同于我方当事人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作出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意思表示。
第四,开发商的更名申请,是原告和开发商之间的内部文件。这份申请书仅仅约束提交申请的原告和开发商,该文件不对我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拿这份内部申请,强制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支付巨额尾款。
(三) 两级法院裁判思路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二审法院重点查明,原告自己确认,就这套房产交易,没有和我方当事人开展任何沟通协商,同时原告也不认可开发商是自己的委托代理人。那么在没有直接磋商、没有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即便发生开发商认购权益更名,也不能推定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透过本案挖掘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痛点
在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日常接待的房产咨询当中,类似“改底单、一手更名房”咨询量非常高,很多当事人不管是作为转让方,还是作为受让方,都踩入相同的法律陷阱。
第一个痛点,迷信开发商更名效力,误把内部更名操作等同于买卖合同成立。很多普通老百姓朴素的认为,只要开发商愿意把认购名字改掉,就代表私下房屋转让被法律认可。但开发商内部更名,更多属于开发商和原购房者之间内部流程操作,不能直接创设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更名行为只是履行手段,不等于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意。
第二个痛点,完全依赖中介,买卖双方全程不见面、不直接沟通。不少交易中买卖双方从头到尾零交流,全部交给中介传话。一旦中介出现截留资金、倒闭跑路、沟通信息失真,后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很难举证证明当初谈好的价格、付款条件,核心证据会严重缺失。
第三个痛点,混淆意向材料与正式合同。物业意向卡、置业计划书、认购书,很多人分不清几份文件法律效力。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物业意向卡、置业计划书仅仅是报价意向,上述文件不能当然等同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仅仅依靠意向文件,不足以约束双方履行巨额款项给付义务。
第四个痛点,资金路径不规范,大额购房款经过多家第三方公司过账。房款不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流转,经过中介、第三方公司代收代付,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分清哪一笔是购房款、哪一笔是中介服务费,资金性质举证难度极大。
第五个痛点,忽视政策风险。住建部门相关监管文件明确商品房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之后不允许擅自变更购房人姓名,开发商内部更名本身就属于监管层面不鼓励甚至是违规的操作,交易本身自带先天不确定性,一旦开发商拒绝配合更名、解除认购,整个交易链条直接断裂。
四、同类交易,实操层面的风险规避方案,卖方买方都适用
结合本案裁判观点,针对市面上经常出现的未网签认购权益转让、改底单交易,不管你是出让房源一方,还是准备接手更名房的买家,一定要落实下面几项操作,最大程度规避钱房两空风险。
第一,买卖双方必须直接签署书面《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不要把全部事情丢给中介。协议要写清楚转让标的、总交易价款、每一笔款项支付时间、收款账户,明确哪一部分款项支付给卖方本人,哪一部分属于中介服务费,明确开发商更名的配合义务,更名失败之后如何退款、违约责任。不能仅仅拿着置业计划书、意向卡当做交易依据。哪怕双方不方便当面,也应当通过WX等渠道,直接完成交易条件确认,留存完整直接沟通记录,不要全部由中介转述。
第二,规范资金收付路径。尽量把绝大部分交易价款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本人账户,减少经过中介名下第三方公司转账。如果确实需要中介代收,一定要在三方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收权限、转付时间,每一笔转账都要备注款项性质,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坚决不要把全部大额房款,无协议约定情况下直接打给中介关联公司。
第三,要把开发商作为交易重要一环,必要时签署三方协议。提前和开发商确认,是否同意本次认购权益转让,把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更名流程写进协议。区分清楚,开发商备案价和你们私下实际交易总价之间的差价如何处理。同时提前约定,一旦开发商拒绝更名、解除认购书,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各方退款、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第四,完整留存全套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全部协议文件、转账流水、开发商出具的各类文书,全部备份保存。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判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重点看双方有没有直接达成合意,完整沟通记录是核心证据。
第五,理性评估改底单本身的风险。只要房屋还没有网签办证,这种内部更名交易,始终存在开发商违约、政策限制无法更名的风险。能走正规二手房过户流程,优先选择过户交易。非要做更名交易,不要轻信中介口头承诺,重大交易在签约之前,就应当咨询专业房产律师,提前审核交易文件,排查漏洞,不要等到打官司才发现证据缺失,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失。
五、律师办案总结提示
回到本案,原告虽然已经配合完成开发商更名,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但是因为交易架构、证据准备的严重缺陷,75万的诉求一分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经济损失非常惨重。很多当事人会有误区,认为我已经履行更名义务,对方就该付钱,但是法律层面,前提是先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才谈得上主张尾款。没有合意,哪怕已经完成部分流程,诉求依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房产交易标的金额巨大,一步错就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果你正在接触一手更名房、认购权益转让这类交易,或是已经陷入同类房屋买卖纠纷,不清楚手里的协议效力、证据是否充足,不确定起诉还是抗辩思路,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对交易方案、证据材料做全面评估,避免等到诉讼阶段才发现关键证据缺失,无力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