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两行字改写数百万元纠纷走向:后签《备忘录》如何扳回“主场管辖权”
我是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占锦。在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我作为原告(软件开发方)的代理律师,亲历了一场典型“管辖权攻防战”:当事人辛苦开发两年、对方拖欠数百万元合同款,起诉后却被一审法院以“备忘录内容包含在原开发合同之中”为由,将案件径行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异地知识产权法院。眼看维权要从“主场”被迫转入“客场”,我们果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凭《备忘录》中两行管辖约定一锤定音,案件被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规则对同类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回顾:同一项目、两份合同、两个完全不同的管辖约定
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本案当事人名称、项目具体名称及部分地名均作脱敏处理。
2017年12月,原告某省某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发方”)与被告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方”)签订《开发合同》,约定由开发方为委托方完成某省某区一软件平台项目的开发服务,争议提交“甲方(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5月,双方又签订《备忘录》,约定继续推动《开发合同》实施,并另行约定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后因委托方未按《备忘录》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开发方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委托方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备忘录》、支付拖欠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委托方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备忘录》内容包含于《开发合同》之中,本案应适用原合同的管辖条款,由委托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裁定将案件移送委托方住所地的某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作为开发方代理律师,我研判后认为:一审裁定混淆了“合同内容包含”与“管辖条款变更”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遂代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先后两份合同管辖约定“打架”,到底听谁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同,应依据哪一份确定管辖法院?这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极具普遍性的实务痛点。
被告的核心观点是:《备忘录》是对《开发合同》内容的补充,其内容包含于原合同,故应适用原合同“委托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约定,案件应移送异地审理。这一观点颇具迷惑性,也是不少被告借管辖权异议“拉客场”的惯用策略。
我们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则主张:判断管辖条款以何为准,关键在于审查两份合同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若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后合同是对前合同内容的补充,在无其他特别约定且当事人对其同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后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了变更,适用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三、裁判要旨:最高法确立“后约优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份合同的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均围绕同一软件开发项目,系双方在合作不同阶段先后签订、不可分割。《开发合同》已约定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后期《备忘录》再次作出不同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变更。
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主场维权”的主动权。
四、法律分析:为什么“后签的”能改变“先签的”
本案裁判逻辑清晰、法律依据明确,主要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管辖合意以“最终意思表示”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委托方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均属法条允许协议选择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两份约定本身均有效;区别在于,后签订的《备忘录》体现了双方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合同变更涵盖争议解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包括对任何条款的修改,争议解决条款当然包含在内。后合同作出不同管辖约定,即构成对在先合同管辖条款的合意变更。
第三,“可分性”是判断前提。若先后合同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不可分割,后合同的管辖约定视为对整体交易争议解决机制的重新确定;反之,若多份合同法律关系与事实彼此独立、可分,则各自管辖约定相互独立,并不必然适用“后约优先”。本案恰属前者,故应依《备忘录》确定管辖。
五、实务痛点:管辖权异议为何常成被告“拖延+施压”工具
在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领域,合同履行周期长、技术需求反复调整、合作多阶段推进是常态,当事人往往会在不同阶段签订主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多份文件,管辖条款极易冲突。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类。
其一,签约时忽视管辖条款的“隐形风险”。不少企业把管辖条款当成格式套话,未意识到一旦约定“对方所在地法院”,未来维权便可能陷入异地诉讼的高成本困境。其二,多份文件管辖约定不一致却未明确“以谁为准”。部分补充协议仅细化交易内容,未明示变更在先协议的管辖条款,极易引发争议。其三,被告借管辖权异议变相拖延、施压。一旦案件被移送异地,原告在举证、出庭、沟通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显著上升,客观上形成“客场作战”的不利局面。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协议管辖约定还需满足“书面形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三项要件。例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时由特定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若约定基层法院管辖大额知产案件,级别管辖部分可能无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身一般有效,但须以书面约定为前提,口头约定通常不被认可。
六、律师建议:三步筑牢“主场维权”防线
结合本案及同类实务经验,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企业提出三点可操作建议。
第一,签约阶段主动锁定有利管辖。订立软件开发合同时,应明确“软件开发、代码交付、功能定制”等核心义务,避免因合同名称模糊导致案由与管辖争议;同时尽量争取约定己方所在地或便于举证地的有管辖权法院,并确保约定具体、无歧义。
第二,多份文件须明示管辖适用关系。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时,建议明确写明“本协议与原协议管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或直接对原管辖条款作出清晰变更,不留解释空间。
第三,遇管辖异议及时寻求专业介入。一旦收到对方管辖权异议或法院移送裁定,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评估上诉;重点围绕“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是否同一、合同是否可分、后合同是否构成变更”组织证据和说理。本案中,正是及时上诉并精准聚焦“合同可分性”与“后约优先”规则,才实现了裁判结果的逆转。
七、结语
两行字的管辖约定,改写了数百万元纠纷的走向。本案提醒每一位商事主体:合同无小事,管辖条款更是维权的第一道关口。对软件开发企业而言,签好、管好、用好多份文件的管辖约定,往往比事后补证更为关键。
我是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占锦。如您在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付款争议、管辖异议或商事合同纠纷中遇到类似困惑,欢迎联系咨询,由专业律师帮您把准管辖脉搏、守住主场维权的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