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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房产两度转手,债权人还能追回欠款吗?——马占锦律师代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纪实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一笔未清偿的股权转让款,牵出“父子转让”的隐秘交易

2017年7月,福建省某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债务人刘某行向海某现代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88.53万元。判决生效后,海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发现刘某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海某公司以为这笔债权将“石沉大海”之际,一条关键线索浮出水面。经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海某公司发现:2017年4月7日——也就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审理期间——刘某行与其妻梁某方将位于连云港市的一套建筑面积103.42平方米的房产,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们的长子刘某凯。

28万元买一套103平方米的房子。这个价格,显然远低于市场价。

更令人警觉的是时间节点——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16年7月立案,2017年7月判决。而房产转让发生在2017年4月,恰处于诉讼进行之中。债务人刘某行于2019年7月去世。2021年6月,刘某凯又将该房产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昌。

债务人已死,房产两度转手。海某公司的888万元债权,还能不能追回来?

海某公司委托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二、 争议焦点:连环转让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向谁主张?

(一) 第一次转让:是买卖还是赠与?

刘某行、梁某方与刘某凯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8万元。表面上看,这是一次买卖。

但刘某凯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支付28万元购房款。在法庭上,刘某凯的代理人称“现金支付,目前没有相关证据”。结合刘某行与刘某凯之间的父子关系,法院认定:这28万元并未实际支付,所谓“买卖”实为无偿转让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 第二次转让:王某昌是善意还是恶意?

刘某凯取得房产后,于2021年3月与王某昌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为105万元。王某昌称其因孩子上学需要购买学区房,之前与刘某凯素不相识,亦不知晓刘某行或刘某凯的债务情况。

法院从以下几个维度审查了王某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第一,是否善意。王某昌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交易,与刘某凯此前并无往来,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房产来源的瑕疵。

第二,价格是否合理。案涉房产为1990年代建成的老房子,位于五楼,无电梯、无车库。实际成交单价为10152.78元/平方米。原告自认的某房产平台同期同小区均价为11705元/平方米。法院认为,结合房屋实际情况,105万元基本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第三,是否完成登记。案涉房产已于2021年6月3日转移登记至王某昌名下。

三个条件全部满足。王某昌构成善意取得,合法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

(三) 核心困境:撤销权赢了,但房子回不来了

第一次转让被撤销——刘某行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次转让无法撤销——王某昌善意取得,法律应当保护。

撤销权诉讼“赢了”,但房产已经无法“入库”返还给债务人。那么,债权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三、 法院认定:“拟制入库”——一条创新性的裁判路径

面对“撤销行为有效、但原物返还不能”的困境,法院给出了极具开创性的裁判思路。

(一)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刘某行与刘某凯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财产从未转移,应当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

但问题在于——刘某凯已将房产卖给王某昌,王某昌善意取得,原物已不可能返还。

(二) 债权人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撤销权

法院明确指出:债权人撤销权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撤销权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撤销他人之间的行为,目的在于保全债权;后者是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行为,目的在于消灭行为效力。前者遵循“入库规则”——返还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直接支付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因此,海某公司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刘某凯或王某昌直接向其赔偿损失。

(三) “拟制入库”:以价值确认替代原物返还

既然原物无法返还,法院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刘某行50%的房产份额被无偿转让,该份额对应的价值应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刘某凯将房产以105万元转卖给王某昌,其中50%对应的转让款为52.5万元。这笔钱,原本就应当属于刘某行的责任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

一、 撤销刘某行与刘某凯之间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

二、 依法确认刘某凯应付刘某行的52.5万元,属于刘某行的责任财产;

三、 驳回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以价值认定替代原物返还”的裁判思路,法院在无法实现物理“入库”的情况下,实现了价值“入库”——确认52.5万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海某公司可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四、 律师视角:本案的三大实务启示

启示一: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反击“逃废债”的利器

当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不应坐以待毙。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功能在于否定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诈害行为,恢复其偿债能力。

但需注意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一年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年最长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海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才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知悉转让行为,随即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成功保全了权利。

启示二:连环转让+善意取得≠债权人的“死局”

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亲属,亲属再转卖给善意第三人,是实践中常见的“逃废债”套路。很多债权人误以为“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了,肯定追不回来了”,便放弃了维权。

本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第一次转让可以被撤销,第二次转让若构成善意取得则无法撤销,但转让价款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可以通过判决确认为责任财产。

关键在于:债权人要及时发现财产线索,及时行使撤销权,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确认责任财产的请求。

启示三:撤销权诉讼中,诉讼策略决定成败

本案中,海某公司最初诉求包括“撤销两次转让行为”和“判令被告在房产份额范围内对债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发现王某昌善意取得、原物返还不能后,及时调整了诉讼策略——从“要求返还房产”转变为“要求确认责任财产”。

这一策略调整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如果固守“必须返还房产”的主张,很可能因客观履行不能而落空。灵活的诉讼策略,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关键。

五、 结语

债务人去世、房产两度转手、第三人善意取得——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很多债权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但本案告诉我们:只要方法得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不仅具有“撤销”的消极效力,更具备“恢复责任财产”的积极功能。当原物返还不能时,“拟制入库”的裁判思路为债权人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路径。

如果您正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困境,请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使撤销权的可行性和诉讼策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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