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疫情三年,旅游合同纠纷是法院受理量增长最快的案由之一。很多企业团建、家庭出境游,临出发碰上防控政策,行程取消,找旅行社退钱时对方一句话就把人顶回来——"机票是团队票,航司规定不退不改,我们也没办法"。不少游客、企业觉得好像也有道理,毕竟票确实是团队的,航司规则摆在那,最后只能自认倒霉,拿回个零头了事。
但我去年代理的这起出境游退费二审案,一审旅行社靠"团队票不退"的行业惯例只肯退5.6万,我们上去打二审,最终法院改判旅行社退11.75万,多帮当事人拿回近6万。这个案子后来还被《人民司法·案例》收录,对同类纠纷的参考价值很强。今天借这个机会把里面的门道拆给各位看。
一、案情还原
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2019年12月和某国际旅行社(下称"旅行社")签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组织23名员工2020年1月31日上海浦东飞巴厘岛,4晚6天,总团费13.78万,约定拼团给某在线旅游公司(下称"平台方")成团。
钱付了,itinerary也出了,旅行社通过平台方、平台方又通过关联公司,向印尼狮子航空订了往返团队机票,去程+返程机票总成本8.1万余元。
结果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国家对出入境实施管制,这个团1月31日根本出不去。事后航司出具证明:去程1月31日正常执飞,但返程2月5日因疫情防控没飞。
科技公司2020年5月起诉,要求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13.78万。旅行社答辩倒是爽快:合同解除我们同意,但机票是团队票,"除非航司自身原因不退不改"是行业惯例,机票钱退不了,只能退剩下的5.68万。
二、一审为什么输行业惯例+航司证明,法院采信了旅行社
一审法院的思路很"常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没问题;但涉案机票是团队机票,"除非航司自身原因不退不改"是航空客运行业惯例,返程虽然没飞,但去程航司证明执飞了,所以机票全扣、只退非机票部分的5.68万。
这个判法在2020年上半年的涉疫旅游纠纷里非常典型——很多法院当时的处理口径就是:航司出了"执飞证明"+旅行社搬出"团队票不退"惯例,基本就认可"机票已付且不可退",游客要吃这个亏。
科技公司不服,找到我们代理二审。
三、二审翻盘的三个突破口
接手案子后,我们把一审被忽略的几个关键点逐个撬开,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旅行社最容易"浑水摸鱼"的地方。
第一个突破口:返程航班根本没飞,凭什么扣返程票钱?
航司自己出具的证明写得清清楚楚——2月5日返程航班因疫情防控未执飞。这部分票款狮航根本没有提供运输服务,旅行社也没举证说自己去协商过退票、是航司拒不退。"没飞"和"飞了但客人不去"完全是两码事,前者票款理应全额退给科技公司。这一项就掰回4.05万。
第二个突破口:"已支付且不可退"的举证责任在旅行社,转委托不是挡箭牌
《旅游法》第67条规定的扣除前提是"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注意,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而且举证责在旅行社。
这个案子里,机票的采购链条是:旅行社→平台方→平台方关联公司→印尼狮航,三层转委托。法院让旅行社证明"我已经去协商退了、航司确实不退",旅行社拿不出来——关联公司那边也说不清。
这里有个实务里的普遍误区:很多旅行社觉得"我是拼团的、票是平台订的、平台说是团队票规矩,我就没法举证"。但司法实践的态度很明确——转委托是你自己选的商业模式,链条再长,举证不能的后果也由你扛,不能把商业风险转嫁给游客。北京朝阳法院2015年那个类似案子(韩先生冯女士诉旅游公司)也是这个逻辑:旅行社说"票务代理门市没了、人离职了"所以核实不到退票情况,法院根本不认,照样判退。
第三个突破口:旅行社怠于履行附随义务,去程票也要分担
去程1月31日航司确实执飞了,这块能不能全退?一审是全扣,但我们提出另一点:国家1月下旬就已经下发暂停出境游的通知,旅行社在出发日前一周就知道了,但既没及时通知科技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也没第一时间去跟航司协商退票,一直拖到5月科技公司起诉才说"退不了"——这在《民法典》第590条里是明确的:不可抗力发生后要及时通知、减损,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要担责。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个观点:去程票虽执飞,但旅行社怠于协商退票有过错,酌定双方各半负担,即2.03万退给科技公司,剩下2.03万由科技公司自担(毕竟科技公司自己也没出行,算放弃履行)。
三项加总:返程4.05万全退+去程退2.03万+无争议的非机票部分5.68万=11.75万,比一审多拿近6万,改判。
四、这类案件里,四个实务普遍痛点
办过几起涉疫旅游纠纷后,我发现游客/企业端踩坑的地方高度雷同,借这个案子一并说清楚。
痛点一:"疫情=不可抗力=全退",这是误解
很多人以为只要疫情发生了,合同解除就能一分不少全退回来。其实法定逻辑是: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才能解除;解除后按《旅游法》67条,扣除已付且不可退的,余款退还。"不可抗力"不等于"全退",中间还隔着"因果力"和"原因力"两层审查。
比如你订的团目的地防控级别很低、你自己因为怕感染不想去,那主要是你自己的原因,不能全甩锅给不可抗力。反过来,像本案这种国家直接卡出入境、根本出不去的,才是"主要原因在疫情",才能按不可抗力走。
痛点二:"团队票/特价票不退不改"是格式条款,不可抗力下未必有效
这是旅行社最爱搬的"挡箭牌"。但司法实践近年一直在戳破这个:天津三中院2026年那个留学生购票案,旅游公司和客人约定"特价票只能改签不能退款、退款也只能兑其他票",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可抗力下无效,全款退。新疆乌鲁木齐那个案子也是类似思路,团队票"只能退积分"最终法院酌定双方各半。
简单说:"不退不改"的规矩是航司和旅行社之间的商业约定,不能拿来直接绑游客。遇上不可抗力,这条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被打折扣的。
痛点三:举证责在旅行社,"转委托链条长"不是借口
前面说了,《旅游法》67条的扣除前提旅行社要举证。很多旅行社的套路是:"票是平台订的、平台说航司不退,我也没办法"——没用。你转委托几层是你的事,法院要看的是你有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去协商退票、有没有留下协商记录。什么都拿不出,举证不能,这部分的扣除就不支持。
痛点四:旅行社的"及时通知+协调退费"是法定义务,怠于履行要加责
《民法典》590条+最高法、司法部、文旅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要及时通知游客、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尽力减损。本案中旅行社1月底就知道停团了,拖到5月起诉都不主动处理,这就是典型的怠于履行义务,二审也因此让它在去程票上多担了一半。
五、碰到退团退费,这几步别省
结合这个案子和同类纠纷的处理经验,如果你/你的企业碰到类似情况,下面几个动作能让后面维权顺很多:
解约第一时间发书面函。别只在微信里说"我们不去了",要正式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写清楚解除依据是疫情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对方在多少日内答复退费方案。这是后面主张对方"怠于通知/协商"的关键证据。
要求旅行社披露已付凭证+退费协商记录。团费里机票、酒店、地接各占多少?向谁付的?付完后有没有去协商退?这些旅行社有义务说清楚,也有义务举证。别听一句"团队票不退"就认了。
别急着签"退团协议"。很多旅行社上来先劝你签个协议"扣X%完事",签了再去起诉想推翻,难度会大很多(除非能证明显失公平,像朝阳法院那个案子)。金额差距大的,先别签,咨询完律师再说。
区分"真不可退"和"旅行社没去谈"。国内铁路、民航在疫情特定时段都发过免手续费退票政策,符合时段的国内段票理应全退;出境段则要看法域和航司具体政策。航司执飞≠票款必然不可退,没执飞的更要全额追。
起诉时把举证分配讲清楚。这类案子的核心战场不在"是不是不可抗力"(这个现在基本没争议),而在"旅行社主张扣除的那部分,是不是真的已付且不可退"。开庭时紧盯对方举证:付款凭证有吗?协商退票记录有吗?什么时候协商的?拖了几个月才办的退票,多出来的手续费谁担?这几个问题抛出去,对方很容易露怯。
疫情虽然过去了,但旅游合同纠纷没少——台风、暴雨、目的地突发局势、航司突然停飞,"不可抗力"四个字隔三差五就会冒出来。旅行社那句"团队票不退""行业惯例"听着唬人,但法律上看的是举证、是因果力、是谁怠于减损。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不是我们找到了什么冷门法条,而是把《旅游法》67条和《民法典》590条本来就该有的举证分配、附随义务,实实在在地砸回到了旅行社头上。
如果你是游客,觉得退费被旅行社"按惯例"克扣得不合理;或者你是企业法务,公司团建、会展出差碰到类似扯皮——这类案子证据链条怎么排、协商函怎么发、起诉时举证怎么分配,是有不少细节可挖的。有需要的话,咱们可以具体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