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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教训!投资1000万对赌失败,因“选错”方式痛失844万补偿款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在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是投资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这道防线如果运用不当,不仅无法止损,反而会让你从“主动”变为“被动”。近期某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所有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实务课”:当对赌协议约定了多种补偿方式时,你的“选择权”一旦行使,就再也难以回头。

一、千万级投资遭遇业绩滑铁卢

本案中的投资方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我们暂且称其为A基金。几年前,A基金看中了B公司的发展潜力,决定豪掷1000万元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为了锁定风险,双方签署了一份附带对赌条款的增资协议。

协议约定,B公司必须在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且盈利不低于312万元。如果业绩不达标,A基金有权选择两种方式来调整估值:一是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补偿”,二是要求“现金补偿”。这看起来是一个进可攻、退可守的完美条款。

然而,现实很骨感。2018年审计报告显示,B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仅300多万元,距离2500万元的目标相去甚远。对赌条件正式触发,A基金站在了十字路口。

二、致命的“默认”,一次选择,永久定格

这是本案最值得所有投资人警醒的细节。在业绩未达标后,A基金的投资总监通过微信群向对方发送了一份《告知函》,函件中详细讨论了接管财务、股权重组等事宜。虽然这份函件在形式上有些瑕疵(比如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快递或邮件),但双方后续确实围绕“股权重组”进行了长达数月的拉锯谈判。

最终,由于谈判破裂,A基金改变了主意。时隔一年后,A基金正式发函,突然要求对方进行“现金补偿”,涉及金额高达844万余元。

但法院的判决却让A基金大跌眼镜:败诉。法院认为,A基金此前通过《告知函》和实际磋商行为,已经明确作出了“选择股权补偿”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选择一旦通知到对方并生效,未经对方同意,就不得变更。A基金因为最初的“默认”选择,彻底丧失了主张现金补偿的权利。

三、对赌中的“选择之债”陷阱

作为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律师,我在处理大量商事纠纷后发现,很多投资方对“对赌”的理解仅停留在“签了字就能拿钱”的层面,却忽视了其中的法律技术陷阱。本案的核心法律逻辑,其实涉及?《民法典》中的“选择之债”规则。

1. 选了就不能改,法律讲究“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标的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对赌协议中,如果你约定了“要股权”或者“要现金”,这就构成了选择之债。一旦你通过发函、谈判甚至行为默示了你的选择,法律上就视为你已经“落子无悔”。即便后来的现金补偿看起来更有利,只要对方不同意,你就只能硬着头皮走原来的路。

2. 行权期限是“死线”,过期即作废

实务中另一个巨大的坑是“行权期间”。很多投资协议会约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行使权利。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时间点,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你可能会直接丧失胜诉权。即便协议没写死时间,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你在“合理期限”内行权。如果你躺平几年不管,再去起诉,法官通常会以“怠于行使权利”为由驳回。

3. 形式瑕疵可能被“行为治愈”

本案中,A基金虽然最初发函形式不对(用了WX而非快递),但因为后续有实际的谈判行为,法院认定这构成了“履行治愈”。这意味着,在商业谈判中,你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律上留下痕迹。你的沉默、你的协商动作,都可能被法官解读为你已经行使了某种权利。

四、给投资人的实务操作指南

结合上述案例及我在甘肃兰州执业的经验,为了避免掉进对赌陷阱,建议投资人在操作时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设计“阶梯式”而非“选择式”条款。

在起草投资协议时,尽量不要把“股权补偿”和“现金补偿”设计成二选一的关系。可以尝试约定:先触发股权补偿,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工商变更,则自动转为现金补偿。这样能保留操作的灵活性。

第二,行权通知务必“精准打击”。

一旦决定行权,发送的通知函必须严格符合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如特快专递、指定邮箱)。在函件中,必须斩钉截铁地写明:“本人/本方现正式选择行使XX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现金/转让股权”。切忌含糊其辞,更不要一边发函一边进行与函件内容矛盾的谈判。

第三,严守时间红线。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对行权期限做明确约定,例如“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作为权利人,务必在这个期限内完成发函。如果确实需要协商,也要在函件中注明“本通知不构成对行权期限的放弃”或“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四,遇到复杂对赌,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对赌纠纷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且法律适用极为复杂。从选择之债的行使到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在触发对赌条件或准备发函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确保每一步都走在法律的安全区。

我是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我是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如果你在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履行中遇到类似困惑,或者需要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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