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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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一案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7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电动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一案

案情简介:

2018620日原告陈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姜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迎亲大桥南桥与慈觉林大道路处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姜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李某为车辆所有人,于20171010日在被告中国人保营口分公司为该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一年,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

代理工作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的民事一审阶段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以及对原告的各项支出的结算,以及原告入院出院证明材料及相关鉴定材料,初步认定原告的受伤程度及能够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

案件核心要点:

具体赔偿金额计算;

各被告人的责任。

代理律师的观点:

1.依据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对于本次事故被告姜某负主要的责任,原告陈某负次要的责任,因此陈某要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2.对于原告所支出是具有必要性的,赔偿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代理律师方案观点集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经济的发展,人们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越发丰富,随着而来的也会发生很多的交通事故,而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区分成为了解决案件的关键,就本案的撞车事故中,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能够得知原告陈某负次要的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其他被告方赔偿损失,而往往很多的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不仅有驾驶人员,更有保险公司等其他责任主体,经查本案中还有被告李某给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了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本案被告也应包括李某及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原告因受伤产生的所有费用已有被告姜某与保险公司支付完毕,主要存在的分歧是已雇佣救护车的方式将其送往四川的方式,被告人认为乘坐飞机等方式转院更为合理的观点,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属于生命垂危的时刻,乘坐飞机等方式不能及时救治,因此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项费用应属于医疗费的一部分。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主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人生权力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姜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已将承担的责任金额已扣除,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承保事实,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要求被告姜某、拉萨公交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赔付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陈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988元、护理费4480元、营养费4270元、残疾赔偿金51353.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33.75元、赔偿误工费12163.2元、赔偿后续治疗费7140元。

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即:先由交强险承担)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投保商业险的,由商业险三责险部分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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