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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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诉讼手段逼迫债务人偿债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6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用诉讼手段逼迫债务人偿债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份,被告张某以帮他人垫付工程款项为由,向原告贡某借款了五十万,于同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了五十万。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13日前还,并约定借款利息伍万元,2015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已清偿利息。还款日期截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事宜,但被告除了向原告还款八万元以外,其余42万一直没还,后原告贡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 4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93085元。

代理工作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了本案原告贡某的委托后,通过与本案被告张某的联系,以及收集银行转账等相关记录,确定了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和借款的金额的真实性,同时被告也对事实和金额是认可的。所以希望通过与被告的充分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

案件的核心要点:

本金和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律师方案:

首先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借款合同需要有书面的合同,但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外,所以原被告之间属于借贷关系;

根据规定,债权人对逾期利息可以参照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来主张;

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未经过。

律师方案观点集成:

依据相关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及被告的对金额和事实认可,本案属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借贷纠纷,被告作为债务人,具有在约定的期限 2015年3月份还款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力主张本金及逾期利息。

依据司法解释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本案属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段有关程序终结之时起时效重算。具体规定为以下: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八万的行为,能够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未过。

裁判主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张某自愿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贡某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450000元;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期内利息计算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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