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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张超敏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848人看过

发文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 2004年08月1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施行日期 2004年08月13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6月28日《关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的请示》(川工商办[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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