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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有风险,签约需谨慎!——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者:张超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5日|分类:加盟维权 |473人看过

加盟有风险,签约需谨慎!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张超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许经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既可以让特许人以较低的运营成本扩大经营也可以让被特许人实现短期开店。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互利共赢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时也具有很多弊端。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将自己的经营资源(商业秘密、技术等)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就有可能面临被特许人在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或者因为被特许人的不规范经营给特许人的品牌造成恶劣影响的风险。由于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信息不对称,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产品零售(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健康美容、餐饮、教育培训、汽车产品、超市便利店、不动产及服务等。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活动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情形的比例很大,主要表现在特许人虚假宣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书面信息披露)、不具备两年一店、未进行备案以及不具有注册商标(经营资源)等。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商业投机心理都比较严重,在特许经营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是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并非都是特许人具有相关过错。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动机主要有因特许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掌握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以及跟随其他加盟商起诉等。

下面将以笔者代理的两起典型的特许经营纠纷为例,介绍加盟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个案例是家装产品加盟,合同约定的加盟期限为4个月,然而收取的却是年度管理费10000元(涉嫌欺诈),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中竟然约定“乙方(加盟者)经销产品的品种及相应品种的价格在签订合同后详见甲方(品牌方)供货表,为了商业机密,防止价格泄露、扰乱市场,损害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由甲方统一管理。”这一约定明显与“先问价后购买”的日常交易习惯相违背,而事实也证明纠纷最终就出在这个地方。签订合同之前,品牌方告诉加盟者,什么价位的产品都有,当加盟者按照品牌方提供的供货表选货定货的时候,却被告知选中的低价位的产品都缺货,要等三个月以后才有。当加盟者要求退款的时候,品牌方又给出新的方案,将加盟者第一次选中的产品全部转为特价品,特价品购买占比不超过10%,变相强制加盟者购买高价砖。最终因为品牌方无理由的任意更改价格,不诚实守信,不能按时发货且不愿意返还货款、加盟费,无奈加盟者起诉至法院。

第二个案例是餐饮加盟,特许人没有经营资源(申请商标未获注册),也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仅开设一家店面(直营店),通过定外卖返红包的方式,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店铺销量飙升,吸引了很多加盟者。然而,当加盟者纷纷开店之后,才发现不仅不盈利,当初特许人展示的那家经营红火的直营店早已关门大吉。

综合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果上述两起案例的加盟者在选择加盟、签订加盟合同的时候,咨询专业的律师,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可能就不会陷入加盟失败,拿不回高额加盟款的困境。

律师费就像是停车费,10元的停车费换来的是无后顾之忧。如果停车时嫌贵抱着侥幸心理将车停在盲道上,虽然省了停车费却可能因为违反禁令标志,被处以扣三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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