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1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2018年2月2日,原告去被告某购物广场购物,原告推着购物车行至被告在超市一楼设立的生鲜专柜区域时,被洒落在地上的一滩水滑倒,导致原告摔伤严重。摔伤后原告去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事发地点位于生鲜区域,相对于超市其他区域而言地面更容易积水,超市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易发生摔伤的危险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保障措施避免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