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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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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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价款催讨无果,法院诉讼获支持

发布者:惠佳敏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工作室。

经营者: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佳敏,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梅,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某工作室(以下简称某工作室)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工作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佳敏、张燕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向其支付定作价款1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8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某工作室与王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某工作室为王某提供门头广告牌等制作服务。王某结欠某工作室定作价款13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723日,王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欠徐某13000元,并承诺每月还款3250元,首期还款日为2017830日,分四个月还清;如逾期不还,利息为一天500元。另,王某在某工作室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结欠价款13000元。

庭审时,某工作室称:出具借条后,王某于20178月支付2000元,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因为文化水平有限。

本院认为,王某结欠某工作室承揽价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该款理应支付。因王某已支付2000元,故王某尚结欠某工作室价款11000元。王某未及时付款,理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展翔公司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低于双方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故逾期利息应为以欠款11000元为基数,自201712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工作室支付价款11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1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向某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某工作室负担10元,由王某负担50元(某工作室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王某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某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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