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某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请表、离职声明上签名,该辞职声明上写明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劳动者主张辞职声明是被迫签名,不签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采纳了劳动者的观点,认为辞职声明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劳动者不知悉其真实含义,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上诉,认为劳动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离职申请表、离场声明上签名,确认自愿离职,劳动者应对其签名行为负责,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佛山中院二审采纳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规范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文书、表格样本给劳动者参照填写,亦符合社会常理。劳动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阅读并知悉内容后决定是否抄写,其愿意抄写表明其认同抄写的内容,应当视为劳动者抄写的《员工辞职表》和《离场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析,佛山中院二审改判撤销原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