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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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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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基本特性显现

发布者:汤少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侵权 |263人看过

民事行为一部分包含违约行为,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一方违背了基本的合同规范,合同一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支持,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和合同规定的需履行的义务。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特性:第一,违约行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具有民事性,其形成的基础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第二,相对性是违约责任的一般特征,它不包含与第三方;第三,违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补偿性;第四,违约责任有着可约定性的特点,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就合同违约的违约金额赔偿以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这与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不相冲突,合同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一般发生于主体发生侵权行为以后。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一般被认定为债的关系,加害人与被害人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途径是请求赔偿和支付赔偿。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义务之后,需要依法承担起侵权民事责任;第二,侵权行为的基本前提是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必须对自身相关不合法的行为负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承担起自己所作所为的相关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侵权行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它是行为人必须对国家所负的责任,由国家强制执行;第四,财产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全部。法律之所以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其进行制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督促公民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债权人绝对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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