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委托人刘女士与马先生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底双方分手,在恋爱期间马先生多次向刘女士进行金额不等的转账用于刘女士日常开销与购物。分手后马先生认为该转账属于借款,要求刘女士返还,后双方协商未果,马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全部借款11000元。刘女士认为对方要求不符合事实,便委托元甲,希望驳回对方起诉请求。
办案经过
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判断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是如何认定转账的定性,是赠与还是借款,结合对方提供证据只有转账记录这一情况,综合刘女士提供的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时的情侣身份,办案律师认为本案转账应当定性为情侣间自愿的小额赠与,并准备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开庭时也紧紧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辩论,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结果。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仅有1000元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其他转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同时考虑到此期间双方系情侣关系,不能排除存在自愿赠与的可能,因此不足以认定其他转账为借款,驳回了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不论是以前的《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成立都要求同时有借贷行为和借贷合意,才可以成立。本案中正是因为缺乏借贷合意导致法院没有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因此当遇到类似具有情侣这种特殊身份的案件时,对借贷合意的考虑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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