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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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及利息

发布者:舒卫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重庆XX律师。

被告:吴**君,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谭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XX、王XX与被告吴**君、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君、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返还二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参照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30万,用于重庆XX3期标准厂房工程建设。二原告当日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随即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此借款专款用于该工程建设;双方同时约定工程须在2021年1月30日前进场,如未能进场则赔偿二原告违约金5万元。事后,二被告未能如期进场,且多次催讨还款未果。综上,现二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吴**君、谭XX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结婚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确认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兄弟关系。2020年12月2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30万,用于重庆XX3期标准厂房工程建设。二原告当日各提供资金15万元,由原告王XX的妻子廖XX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谭XX银行账户。收款后,被告吴**君、谭XX共同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谭XX、吴**君借到王XX、王XX30万元,转账到谭XX建设银行卡上。该笔借款专用用于项目工程重庆XX1.2.3期标准厂房工程建设的投资承包建设。该工程须在2021年1月30日前进场。如没能按时进场将由谭XX、吴**君赔偿王XX、王XX违约金5万元。借款人谭XX、吴**君分别签名捺印并注明了身份证、联系电话,落款日期2020.12.2。2021年1月30日,二原告并未进场,二被告也没有将借款返还给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王XX与被告吴**君、谭XX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被告吴**君、谭XX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内违约金过高,其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借款期外利息按照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王XX、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君、谭XX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王XX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X、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550元,由原告王XX、王XX负担800元,由被告吴**君、谭XX负担5750元。

舒卫律师,法学本科。200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十年+诉讼实战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涪陵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