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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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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知征地情况是因为征收方没有依法公开,对此我们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297人看过


我们在接受咨询时发现,一直说让被征地拆迁人积极维权,但很多时候老百姓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迁了。别说补偿方案了,来征地公告都没看见,老百姓的知情权更是形同虚设。那么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需要公开的文件都有哪些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方案;

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并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作为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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