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天高皇帝远,在拆迁中很多时候,村委会是被拆迁人接触的首要人物,很多村民不清楚,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又拥有多大的权利,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于拆迁补偿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接下来的内容全是干货,快记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注意,法条表述为自治组织,我们再来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我们可以看出征收土地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以,村委会不能成为征收过过程中的主体。
再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征收行为还是公告行为,甚至是发布安置补偿方案,村委会都无此权利。
其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作为中转站,不能私自以村委会名义,代表所有村民作出危害村民利益的决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面临村委会越权谋私,或是违法征拆时,村民朋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我们应得补偿千万要积极维权。毕竟土地房屋是我们生存的根本,面对违法行为,等待终不是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