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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的征收与补偿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536人看过

   基本农田是耕地最精华的部分,是保障粮食安全底线的最重要的红线。从经济角度考虑,保护基本农田能起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从政治角度考虑,保护基本农田能起到保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作用。然而,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基本农田的数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降低,在这种趋势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基本农田减少的速度、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就成为关键问题。

   一、 征收基本农田的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无论量大量小都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进一步规定要严格基本农田征收的审批程序。该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指出,要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工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审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二、 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耕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且该标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另外,对于已经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应当按照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最精华部分,承担着保证粮食产量的重要作用。但是,上述补偿标准并未体现出土地质量方面的差异,突出基本农田的作用。为了纠正此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因此,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补偿或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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