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建议对被告人黄XX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