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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9岁男童的嫌犯被刑拘,有精神病史能免责吗?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604人看过


11月5日下午,长沙一名9岁男孩遭到一陌生男子冯某殴打致死。据该嫌疑人父母反应,冯某曾因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治疗。目前,该男子已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经鉴定,如果精神病人在作案时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采取强制医疗;


    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作案时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作案时精神正常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以其为精神病人为由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有精神病史也不能作为推卸刑事责任的理由,需要根据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来认定。

若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将如何处理?


    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犯罪后,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若放归社会,可能再次发生暴力犯罪,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面对此类人,检察院在办理该类刑事案件中,可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法院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约束性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严加看管,以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危害他人或危害自己人身安全,必要时,也会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若虽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责令家属或监护严加看管及医疗。


    本案中,嫌疑人冯某看似精神失控,并暴力殴打九岁男童,表情乖张,虽然有精神病史,仍然应当先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认定其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即使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能免除民事赔偿吗?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应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对男童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嫌疑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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