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为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15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中旬,章怀延(化名)通过其朋友陈某向上家张万(化名)购买2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章怀延将钱款转给陈某,陈某再如数转给张万,电子烟由张万直接发货至章怀延处。

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章怀延涉嫌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8月底,该案被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章怀延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张明霞律师,希望能够为其进行辩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

1、本案的电子烟的净含量到底是多少?折算海洛因是多少?

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成份中含有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物质,2瓶烟油净含量为6ml。根据《关于印发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的折算标准,1gADB-BUTINACA相当于0.5g海洛因,即案涉电子烟油折算海洛因应为3g。

2、电子烟油量折算成海洛因未达10g,不应以运输毒品罪进行追诉。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关于“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定吸毒者构成运输毒品罪要满足二个条件,和一个数量标准。

三个条件:一是在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被查获;二是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三是目的是自己吸食。一个数量标准指的是《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即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g以上。

结合本案,章怀延满足了三个条件,但毒品数量仅为3g,没有达到10g,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3、章怀延是否属于“利用他人,非法运送毒品”。

根据立法宗旨及司法解释精神,运输毒品罪中的“利用他人,非法运送毒品”指的是以贩卖为目的,指使、安排他人运输毒品,并在收到毒品后实施贩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使者、运送者均构成运输毒品犯罪(必须达到前述的数量标准)。而本案中,章怀延是为了吸食而委托他人购买。退一步讲,要构成运输毒品犯罪,也应当是陈某而非章怀延。

【案件结果】

通过与检察官沟通案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2022年9月30日,因证据不足,上海市浦东检察院允许浦东公安分局撤回起诉意见,浦东公安分局于2023年1月底做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予以撤销。


【辩护感想】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明确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毒品犯罪的属性、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立足于司法实务,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运输毒品罪的入罪数量进行了限定。在进行毒品辩护时,要熟练掌握《会议纪要》规定,全面吃透案情,形成系统性辩护思路,方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