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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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带薪病假去旅游被公司辞退,起诉单位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461人看过


近日员工利用病假旅游被辞退事件,受到了不少关注。2019年11月,王某因牙龈发炎预约了11月26日和28日的牙科,请了两天带薪病假。然而,26日的预约就诊因牙科诊所安全检查被取消,之后王某自己又把11月28日的就诊预约取消了。而后王某并没有向公司取消带薪病假,而是去了香港,并在朋友圈里分享了照片。公司发现其王某旅游的朋友圈,要求其提供病假单及就诊记录。因王某无法提供,公司认定其利用病假旅游,属于骗取假期行为,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确因约牙科就诊而申请病假,去香港也是探亲而非旅游,并不存在骗取假期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于是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申请带薪病假去旅游被公司辞退,起诉单位被法院驳回


根据新闻报道,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表明: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全额带薪病假。王某在就诊预约被取消的情况下,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在病假期间赴港,无论是探亲或旅游,均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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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并非首例,类似案件中,有员工以自己患有颈椎病为由,向公司申请病假2周,公司批准后,员工前往巴西。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该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在一审、二审法院因员工出具了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做出限制性规定,认为员工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限制,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而再审法院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最终再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员工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公司以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员工申请带薪病假去旅游被公司辞退,起诉单位被法院驳回


因此律师建议,员工申请病假时,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的申请流程,公司要求审批材料时,提交真实的就诊证明。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申请虚假病假的行为规定相关惩戒措施,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合理的惩戒措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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