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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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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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嫌疑人撤销案件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01案情回顾

   2021年2月间,张某利用朋友的百家乐账号进行赌博。张某除了自己玩外,还将账号借给刘某(化名)使用。虽然二人共用此账号,但所有的资金结算均由张某负责,刘某同意将网站返利的50%作为张某的酬劳。2022年6月,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当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02辩护工作

   该案立案侦查后,张某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希望提供辩护服务。王刚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赌博犯罪的法律规定,详细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进行了综合的分析研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

   一、张某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根据我国赌博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话,将构成开设赌场的行为。代理包括代为投注、赌资结算、发展会员等行为。而张某并没有代刘某投注,也没有发展其为会员,仅仅进行结算,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讲,还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

   二、刘某仅是借张某账号来玩,并没有在张某账号下面设置下级账号。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如果账号下面开设了下级账号的话,上级账号持有者将被视为发展会员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张某仅将自己的账号借给刘某使用,二人使用的是一个同样的账号,不是具有隶属关系的账号。而且,张某使用的账号系普通会员账号,不能再设置下级账号,无法发展其他会员账号。

    三、张某将账号借给刘某并获利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营利。

   高法官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指出:行为人没有建立赌博网站、没有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赌博账号借给别人使用的,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张某从赌博网站给刘勤军的返利中抽取50%,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但从张某的账号性质、账号数量、参与人数等方面来看,其没有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也不能将“返利”视为开设赌场的返利。

   结合以上三点,王律师认为张某既非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其行为也不构成代理。虽将账号借给刘某使用,但并未产生新的账号,其营利也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营利,所以张某应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03案件结果

   通过与警官多次沟通案情,提交书面的律师意见,警官终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3年1月5日,因证据不足,浦东分局对该案终止侦查,并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


04辩护感想

   开设赌场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赌场也是其他犯罪滋生的场所。但在代理案件中,一定要熟悉法律规定,厘清赌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澄清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不同之处,并从主观目的、实行行为、获利、人数等方面进行认真研判分析,以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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