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大家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莫因糊涂贪小利,帮人、帮忙、别“帮信”。在这里也提醒公众,“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张某某伙同他人解封已被封停的QQ账号,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邓某某、黄某、王某某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分别获刑。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薛某,为他人违规办理手机卡帮助犯罪,获刑八个月,并被宣告职业禁止五年。
王某、张某、赵某某三人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高某,组织2名学生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三人做出分层分类处置。
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通谋,长期合作转移犯罪资金。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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