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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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在未过户的前提下即使转卖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徐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4次举报

近期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被告顾二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常熟市某街道行驶,车厢内装载有一个废品棕榈床垫,因绳子没有捆扎牢固,床垫坠地后将路边的陈老太撞到,致陈老太受伤。事发后顾二将床垫拾起放回车厢内,后驾车驶离现场。次日凌晨,陈老太在家中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顾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老太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陈老太的儿女一纸诉状将顾二及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邵三告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邵三在2009年买了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又转手卖给韩四。顾二是在2014年从韩四手中购得该车。但顾二、邵三、韩四三人在买卖该车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三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也未对车辆按期进行年检。事故车辆在2010年5月后未购买保险,在2011年5月之后未检验,后因逾期未年检,该事故车辆已报废,且顾二无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邵三表示当时将摩托车当废品卖给韩四,双方口头约定卖车之前的事故由邵三承担责任,卖车之后的事故责任由韩四承担。且车子已经卖出去6年了,他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老太事故前3个月装了心脏起搏器,死亡原因系心力衰竭死亡,交通事故系陈老太的死亡原因力之一。因事故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又被顾二、邵三、韩四三人接连买卖,且三人在买卖时均未进行年检,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顾二、邵三、韩四连带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一般所称年检。如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情况,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邵三、韩四看似与本起事故无关,但是车辆按期年检、买卖车辆应办理登记手续,是规定应尽的义务。因此,顾二、邵三、韩四在使用车辆时均未进行年检、也未进行过户,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