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大部分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你是否看清合同了呢?
案情介绍:2018年10月的一天,某商贸公司员工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及其驾驶人,造成驾驶人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某商贸公司员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后,该商贸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但当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用黑体字载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某商贸公司投保时交付了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其应当支付的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