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远威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发布者:郑远威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公司解散 |641人看过

本人办理过一些破产案件,很多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律师咨询过相关法律知识,现本律师将该程序整理成专题,供大家参阅: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的成因及条件(公司法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公司法第180条);

(一)、一般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在此第一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公司法第181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公司法第180条):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或者撤销的。

(三)、司法解散(即公司僵局)(公司法第182条)(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出现下列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在此四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结: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上述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可以直接自行清算,逾期未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3条)。

 

  1.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过程:

(一)、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法第183条):

1、清算组成立时间: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组成人员:

公司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法院指定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第8条):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责公司法第185条: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程序: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法18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财产分配(公司法186条)

公司自行清算:

A、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B、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C、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D、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法187条)

法院指定清算(最高院公司法规定二第17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法190条)

5、清算终结(公司法18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总结: 1、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法189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自行组成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后续过程适用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3、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先与债权人协商,经协商一致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认可,以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若无法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或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法院不予认可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后续过程适用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4、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成因:

1、清算人申请(公司法相关规定及破产法第7条):

(1)、公司自行清算,清算组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与债权人协商不成或者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债权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2条、第7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破产法第10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其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受理裁定的送达(破产法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不予受理裁定的送达(破产法第12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法院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指定管理人(破产法第13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A、管理人的任命(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B、管理人的资格(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C、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破产法第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待履行合同的受理(破产法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执行、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中止(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破产法第2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关于财产的界定与债权申报

(一)                                                   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法解释二第1条、3条、4条、5条)应认定为债务财产: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有形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

4、管理人追回的财产:A、对可撤销财产的追回;B、对无效欺诈破产行为所涉财产的追回;C、对出资的追回;D、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解释二第2条):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权申报

1、债权的申报(破产法第45条、46条、47条)

第44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46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47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破产法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权利;

(2)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3)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对于正常申报的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债务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永久无法履行。

  1. 三、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过程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破产法70条),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可以对公司进行破产和解(破产法95条);

    (破产法108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意义(破产法107条):

1、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的进入到清算程序,债务人陷入破产倒闭,是一种司法行为;

2、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后,于破产宣告之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权请求可以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别除权人可以由特定担保物获得清偿,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法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 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终结的成因及过程(破产法第120条、121条)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子啊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下列情况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追加分配(破产法第123条):

若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二终结破产程序的,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追回可撤销财产的;

(2)追回无效欺诈破产行为所涉财产的;

(3)追回出资的;

(4)基于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追回的财产;

(5)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破产法第12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小结:公司的合法清算关系到公司股东、员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公司的债权人,应积极关注债务公司的状况,防止权利漏报、被规避等情形的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