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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获缓刑

发布者:孟庆宇|时间:2016年04月12日|94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吉AH58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台北大街环岛处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姜宏碾轧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宏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姜宏系因头胸部和骨盆部受机动车轮胎碾轧作用致头部、胸部多发性骨折、脏器损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庆宇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提出的孟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协调本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孟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办案过程

仔细阅卷,发现有力细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吉AH58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台北大街环岛处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姜宏碾轧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姜宏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姜宏系因头胸部和骨盆部受机动车轮胎碾轧作用致头部、胸部多发性骨折、脏器损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庆宇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提出的孟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协调本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孟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办案过程

仔细阅卷,发现有力细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

孟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协调本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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