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离婚后另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顾,抚养费也拒不支付,是否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当夫妻离婚后在变更子女的姓名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未成年子女:
1.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
2、在子女未成年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成年子女:
在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年子女已经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有如下依据
依据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依据二:《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姓名只是一个符号,离婚后,父母的重心可以转移到如何更多的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弥补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如确实需要更改姓名,也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切勿擅自更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