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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股权如何分?以及如何保护你的股权?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431人看过举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家庭的财产呈现出多种类型,除却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传统家庭财产外,公司的股权已经成为国内高净值家庭财富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之股权进行分割一般也是家事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

而《公司法》属于商法,《婚姻法》属于民法,又涉及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往往在审判实务中会形成不同的意见。根据网络公布的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统计,近几年来江苏省各法院共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约占72%。所以本篇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重属性,离婚时法院一般既要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通过网络公布的数据分析近几来年江苏省各法院共审理的离婚纠纷和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的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纠纷判决案件中,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院直接分割股权比例的大约占(35%);

2、股权退出变现,法院直接就变现款进行分割的大约占(19%)

3、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处理的大约占(13%);

4、双方协商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股权对价款以换取股权的案件大约占(12%)

5、协议不成,法院直接驳回的大约占(10%);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主要以直接分割股权或者庭审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股东一方给子股东的配偶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的配偶给予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无人接手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价值如何确定,一般主要还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司法评估(实务中司法评估的案件数量微乎其微)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企业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给评估公司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达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也有法院如果因为持股一方不配合,直接对持股一方的出资款进行分割。

以上所有的分析都是在公司股权有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者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有可能又是一种说法。

涉及公司的股权分割既然如此复杂,那么涉及公司股权的婚姻如何规划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呢?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但是通过再签署一份书面夫妻财产协议,来改变财产的归属。法律上对这种协议的形式要求其实比较低,只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欺诈和胁迫,内容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但是涉及股权的婚姻如果需要签署这样的协议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平衡,既要保护婚前、婚内的财富,也要顾及到人情理法,对于不享有股权的一方,应该通过财富规划让其享有其他财产类型,如不动产、存款、保险等等,这样既保护了财富又获得爱情、亲情,还能避免日后繁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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