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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 | 父母欠的债,子女应当“父债子还”?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举报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父母欠的债,子女有偿还的义务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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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某日,张某因种植用款资金不足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刘某为该笔贷款担保人。合同约定贷款本金46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29%。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合同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审核后,银行如约向张某与刘某发放贷款。2017年3月,贷款到期,张某与刘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9年8月,欠结贷款逾期本金459404.08元、利息149137.82元。起诉后,因张某去世,银行追加其女儿和儿子为被告,作为财产继承人银行要求其子女偿还该贷款本息。
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的女儿及儿子均未到庭,其妻子刘某分别为其子女作代理人并辩称,丈夫张某现已去世,女儿现已嫁人,儿子还在上学,我们向银行贷款时两个孩子并不知道有这件事,该笔贷款与我们的女儿和儿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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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张某、刘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恪守。张某与刘某未依约按期还款付息,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现张某去世,银行追加其子女作为遗产继承人,要求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张某子女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张某子女并未将应继承财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组织接管,故不应认定张某的子女放弃了对其父张某遗产的继承。另,张某子女对本案贷款不知情,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偿还本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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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父母死亡后,子女是否需要承担父母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子女一定选择权。如果父母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清偿父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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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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