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行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彭德行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035323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发布者:彭德行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68人看过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的部分,自201111日生效

3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4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彭律师18260353239、微信号:qq1530945578,抖音号:8807321645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22 来源:养老保险处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报国家三部门批准,现就202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11日至12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974,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2344元。(江苏省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已经确定为8613)

二、202171日至12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202111日至202112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058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800元执行。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1116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51条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徐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035323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8166

  • 昨日访问量

    40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彭德行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