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类的案件,关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其认定的等级,再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既可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和被告张霆负同等责任,而被告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XX财保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XX财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蓝线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可做为普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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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中的逃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