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一审代理时代理人针对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作出代理意见:
1、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保险标的(挖掘机)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为“自燃”,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内容也向投保人提示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以本案事故系自燃导致,属于免责情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二、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人就其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在二审时相应作出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保险标的(挖掘机)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为“自燃”,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内容也向投保人提示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4、吴某称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火灾原因鉴定资质无依据,且其无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鉴定结论,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二审法院以本案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于2015年3月19日生效。后吴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施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