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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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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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腐乳,抽奖抽得心发堵

作者:周皓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次举报


带上老婆孩子,吃着火锅唱着歌,还开着抽奖得来的车,这得多美啊!这也是重庆的秦先生最近经常做的梦,可这梦一不小心就碎了。

原来前些天秦先生参与某公司的春晚微信抽奖,天上掉馅饼抽中一辆汽车,想到开着新车带上老婆孩子去自驾春游,他就兴奋得几天几夜的失眠。没想到的是兑奖的时候发现新车被换成了豆腐乳。秦先生向活动方询问,却被告知汽车已被他人中奖领走,而且还称秦先生中的不是汽车,而是一次洗车服务。面对巧舌如簧的厚脸皮商家,受骗的秦先生该怎么办呢?

秦先生和活动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啥呢?一个机会。最典型的射幸合同是买彩票。双方产生的争议实质是对奖品的理解差异,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的处理原则,一般依据交易习惯、合同目的以及一般理解确定。本案中活动公司认为秦先生中的是洗车服务并没有证据支撑,而且奖项中涉及汽车的只有汽车实物,并没有洗车服务,因此秦先生中的是汽车更符合一般理解。所以活动公司拒不交付中奖车辆构成违约。


关于抽奖这件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事件中的活动公司似乎把这三条都违反了。


尽管事件中的特等奖汽车市值11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五万元限制,但因该条款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射幸合同有效。


抽奖是不是有奖销售呢?

2004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的规定,案件中抽奖需要先关注活动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也属于经济利益,因此构成有奖销售,并不是新闻中主办方所称的“做公益”。


活动公司超过五万元限制、奖品信息不明确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进行处罚。

 

既然选择了抽奖宣传,就不要舍不得,汽车输了也就输了,诚信输了也就真输了。北京同仁堂百年企业,不一样栽到了诚信上么?


诚信者,企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周皓,社会职务: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海国际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