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一系列带有浓郁农业社会特色的独特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规范被融入法律制度,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格。在刑法领域,这一“伦理法”性格主要体现为汉代的以下几个刑罚适用原则,现介绍如下,以供了解。
一、上请原则
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同皇室的亲疏远近、功劳大小等,决定给予不同程度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这是儒家“礼有差等”思想的直接体现。西汉时期,曾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汉宣帝、平帝时期规定,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这项特权从徒刑两年到死刑都可适用。这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法律惩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恤刑原则
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早在景帝时期就曾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即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等弱者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也曾说:“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这个特殊群体同正常人犯罪在处刑上有所区别,是儒家“宽仁”思想的体现。
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且减免刑罚。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时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即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匿卑幼的犯罪,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四、《春秋》决狱
就是直接引用《春秋》这部书的内容作为判案依据。《春秋》决狱风行于汉武帝时期,它以忠孝节义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将主观动机和伦理价值作为定罪量刑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来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可减免刑罚;若不符合,即使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犯罪者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也可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这就将礼的精神引入了司法领域,以礼代法,以致断罪“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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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