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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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孙某某、付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三》

发布者:王增锴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经济犯罪 |4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杨某某违反集体决策程序和内部制度规定,滥用职权违规决策与陈某某控制的福建龙岩系公司开展托盘业务,在龙岩系公司出现付款逾期,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与龙岩系公司继续并扩大业务规模;付某某、孙某某滥用职权,未尽到实地考察的职责,没有核实相关函件的真伪,擅自决定违规放行9.5万吨铁矿粉;三人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沈阳公司近5.6亿元经济损失及陈某某向杨某某、孙某某行贿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作为沈阳公司总经理,违反集体决策程序和内部制度规定,滥用职权违规决策与陈某某控制的福建龙岩系公司开展托盘业务,在龙岩系公司还款出现逾期,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继续扩大业务规模,给沈阳公司造成近5.6亿元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

2、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滥用职权,无视逾期还款风险继续并扩大与陈某某的龙岩系公司的业务规模,三人违规放行9.5万吨铁矿粉,造成国有企业沈阳公司近5.6亿元款项未收回的经济损失。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滥用职权,无视逾期还款风险继续并扩大与陈某某的龙岩系公司的业务规模,三人违规放行9.5万吨铁矿粉,造成国有企业沈阳公司近5.6亿元款项未收回的经济损失。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15758177.67元,其中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12380666.73元,家庭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3377510.94元,不能说明来源。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杨某某巨额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债权及大额支出、人均最低消费支出,合法收入)统计表:证明杨某某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统计情况。

2、杨某某家庭房产情况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家庭房产合计价值人民币5580195元(未扣除继承慕某某姥爷沈阳房产购置费5万元)。

3、杨某某家庭购置车辆情况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家庭购置车辆价值人民币778600元。

4、杨某某家庭存款情况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家庭现有存款合计人民币5343391.67元。

5、杨某某家庭资产大额债权及大额支出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家庭资产大额债权及大额支出共计人民币350万元。其中借给陈某某200万元,借给姜某某80万元,杨某订婚支出礼金30万元,家中及车内存放现金30万元,支付律师费10万元。

6、杨某某家庭最低消费相关材料:证明侦查机关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以沈阳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7年至2013年,杨某某、慕某某、杨某家庭合计消费支出人民币605991元。

7、杨某某家庭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慕某某、杨某家庭工资收入合计5777912.37元;出租两处房屋租金收入120万元;出售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三纬路房屋收益38.9万元。

8、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证明杨某某在庞某某经营的上海洗浴中心投资200万元,分红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属能说明财产来源。

9、冻结、扣押、上缴涉案财产相关材料:证实本案侦查机关冻结、扣押杨某某家庭存款5031300.45元,扣押涉案款1250000元并上缴财政。

10、杨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某物资上海公司、偶物资沈阳公司系国家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杨某某分别任上海公司和沈阳公司的总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慕某某(杨某某妻子)证言:证实其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情况。

2、证人杨某(杨某某儿子)证言:证实其家庭财产及合法收入情况。

3、证人王某乙(杨某某岳母)证言:证实其家庭财产及合法收入情况,继承其父母变卖古董、字画所得遗产人民币100万元,个人收入20万元。

4、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妻兄)证言:证实其与杨某某、慕某某的经济往来情况,不知道慕某某是否继承了其姥爷、姥姥的遗产。杨某某曾经营过个体出租车。

5、证人姜某甲证言:证明慕某某曾向姜某甲借用身份证准备注册成立公司。

6、证人慕某甲证言:证明慕某某继承其姥姥、姥爷一套在沈阳30平米的房子。不知道慕某某是否继承了其姥爷、姥姥的其他遗产。

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姥姥、姥爷经济条件一般,有一套30平的房子,没什么遗产,没听说姥姥、姥爷家有古董和字画。

8、证人慕某乙证言:证明慕某乙与慕某某、杨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不知道姥姥、姥爷是否留下遗产。

9、证人艾某某(慕某某邻居)证言:证明与慕某某及其姥姥、姥爷是老邻居,她家曾有一个不值钱的白色花瓶,没见过字画。不知道陈某、孙某甲有没有遗产或者值钱的东西。

10、证人刘某(慕某某姥爷孙某甲的同事)证言:证明1988、1989年的时候,曾见过慕某某姥爷孙某甲有一个白色花瓶和三个画轴,值不值钱、值多少钱不知道。

11、证人郑红雯证言:证明杨某某以180万元的价格为其儿子杨某购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一户170平房屋及车库。

12、证人张勤勇(营口华润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0年杨某某借用张勤勇营口华润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转、收福建松立带钢公司人民币230万元。

13、证人张波证言:证明2010年杨某某借用张勤勇的公司账户向陈某某的松立带钢公司汇款人民币230万元,后借用张泰华的银行卡收取回款250万元。

14、证人罗芬证言:证明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陈某某让罗芬向杨某某持有的名为张泰华的农行卡中汇款共计255万元。

15、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杨某某投资庞某某经营的洗浴中心获得分红200余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家庭总共有七套房产,其中有一套房款已支付,但未交付房产,有3台车辆,个人存款100万左右,债权300万元左右,2005年我投资了上海威尼斯洗浴中心,我先后投资佟亚娴两个洗浴中心200万,总共分红250万元。2010我离开上海后,我就不在这两个浴场投资了。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交如下证据:

1、杨某工资卡流水记载工资奖金明细及借调合同:证明杨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借调到中铁物资沈阳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共收入165502.50元。

2、杨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明杨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上海中铁物京钢材有限公司、中铁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七年期间,取得的各项补贴、杂费收入37632.73元。

3、杨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明杨某两张银行卡中款项取得的定期利息、申购基金、理财产品分红共计133387.01元。检方仅认定杨某申购基金分红55786.24元,少认定收入77600.77元。

4、证人姜某某、王某乙、杨彬、王某丙、慕某某及杨某相关笔录及证明材料:证明以上亲属对杨某的赠与、考大学、减肥奖励等情况,总计约收入73.5万元,检方未认定。

5、杨某某建设银行4340610780424138号银行卡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流水明细、招商银行5240112188898888号、6214830240920818号银行卡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流水明细:证明杨某某2014年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68693.80元,检方仅认定7421.11元,少认定61272.69元。

6、欠条一张:证明杨某某欠忻某某人民币35万元至今未还。

7、慕某某情况说明、慕某某及杨某某询问笔录、夏美君、王秀兰证明材料、存折账户复印件:证明慕某某于1990年前后购买1万元企业债券,中奖7.5万元,其将奖金和其他存款共12万元存入银行至2004年,共积累本息共48万元。

8、慕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明慕某某银行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122681.07元,检方认定51157.44元,少认定71523.63元。

9、慕某某情况说明、尚某某、杨彬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慕某某于杨某某婚后,公婆共赠与其约30万元。

10、慕某某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姜某某证明:证实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66号房产系慕某某与姥姥陈某合资购买,姥姥陈某出资11万元,应从杨某某家庭房产合计项下减去11万元。

11、慕某某、刘某、艾某某、王某乙、姜某某、杨某某相关询问笔录、花瓶照片复印件、陈某存折复印件、王某乙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存折流水明细及存折复印件:证实慕某某继承姥姥、姥爷遗产(出卖古董花瓶等收入)570万元。

12、证人郭某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乙工行存取款50万元的流水明细:证明慕某某借款50万给郭某,月利息1.5,五年共取得利息回报45万元。

13、慕某某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那某某情况说明、房屋更名手续复印件:证明慕某某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房产是继承姥姥姥爷的,2003年只是为办理更名手续做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出资5万元购买,应从杨某某家庭房产价值中减去5万元。

14、上海房屋出租合同、房客汇款的银行流水明细、慕某某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沈阳邻居冯某甲证明材料:证实上海房屋出租收入应为715022元,检方认定60万元,少认定115022元;沈阳房屋出租收入少认定15.15万元。

15、慕某某证实材料、酒店老板王某丁证明材料、杨某甲、杨某乙、尚某某证明材料:证实杨某某为父母操办四次生日宴,共收受礼金25万元。

16、王某乙银行存款流水明细及王某乙、慕某某询问笔录:证明王某乙名下实际存款125万,利息收益256634.92元。检方仅认定其存款20万元,利息收入59350.65元,少认定存款105万元及利息收益197284.27元应从杨某某家庭财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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