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
郑兰运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佛山主任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发布者:郑兰运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6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李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李XX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李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李XX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郑兰运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执业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曾长期担任广东南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9********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