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东良律师
狄东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财务人员遭遇诈骗,单位能否追责?

作者:狄东良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2次举报


宋某为A公司会计,张某为出纳。上班期间两被告被拉入一个微信群组,领导“刘董”安排两被告付款,由张某制单,宋某复核,分四笔将17万元款项支付给温州公司。后两被告发现系被骗转款,安排付款的并非领导刘某,同日报警,派出所正在侦查办理中。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1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系财务人员,未有明确的付款事由,即轻信冒充公司领导的微信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原告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该公司日常存在微信指示付款的习惯,并未严格履行宋某起草的支付审批制度,公司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且两人在日常工作中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明确,法院最终根据两被告的具体过错程度,参照两被告的收入情况,判令告宋某赔偿11000元,张某赔偿6000元。

法官说法:

因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既可以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又可能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遭受损失,这属于企业的用人风险、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产生损失时都要求劳动者全额追偿,其实是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时,应该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单位又没有过错,则单位有权就全额向劳动者追偿;如劳动者仅存在过失且单位亦存在过错,则应就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具体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收入等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无尽到审核义务等情况,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狄东良,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职于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至今。通过多年的律师执业的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7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