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即存在中断或者中止事由,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想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就不可能了。不过,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虽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侵权损害。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赔偿相于人身侵权赔偿而言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两者之间主要有如下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获得更好的赔偿。
11年 (优于68.43%的律师)
146次 (优于98.91%的律师)
58次 (优于98.29%的律师)
64119分 (优于99.34%的律师)
一天内
2篇 (优于98.4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