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仁高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1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劳动者经人介绍于2016年2月27日入职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2016年2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手指受伤并于当日入院普爱医院。2016年3月15日出院。
律师点评:因劳动者入职时间到出事故仅有二天,基本上在公司没有留下如何“足迹”,没有工作牌、工作服、工作记录等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给劳动者申报工伤,而且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的一切费用都需要单位承担,但一个月后单位仍然没有提这个事情,足以证明不愿意申报工伤,不愿意赔偿。在这个时候,劳动者只有病历即损害结果,并不能证实其在单位打工受伤的事实,经律师的代理,后期又收集了很多证据,比如工作场所的照片、公司的招牌的照片,最有利的是与法人的电话录音,直接固定了劳动者在单位打工受伤的事实。
后记:在纠纷发生前或后,劳动者应以一切形式的载体记录在单位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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