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之子因身体有缺陷,一直为寻找媳妇发愁,金某之女存在智力缺陷,寻找婆家也是父母的一块心病。两家经朋友介绍欲结为秦晋之好,于是协商由黄某之子给金某之女押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押金用于保证二人结婚,待二人结婚、生小孩后再退还给黄某。之后双方举办了婚宴,并将金某之女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个星期之后金某之女回到娘家,二人先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后来黄某之子发现金某之女智力过低,停止了与金某之女来往,并要求返还押金。
问题:
1、用押金形式缔结婚姻,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2、案件中押金的性质是什么?黄某之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律师解析:
用押金形式缔结婚姻,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押金一般适用于合同关系等,而婚姻的缔结涉及到的是人身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适用押金。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押金形式缔结婚姻明显违反了《婚姻法》上述规定。
本案中押金的性质可以理解为“彩礼”,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做出了规定,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彩礼才予以返还,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是否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上述第(一)种情形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中,由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判决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