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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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工程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混凝土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混凝土公司要求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混凝土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而工程公司属大型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本案符合《支付条例》第十五条适用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混凝土公司关于逾期利率标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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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