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赵江涛团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9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卖掉赠予子女的房产,该咋办?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24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协议离婚是一种常见的结束婚姻方式,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可重庆市璧山区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后,竟将协议给孩子的房子出售给了他人。孩子的父亲遂将其告上法庭。


2018年,代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由代先生抚养,登记在女方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应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令代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的协议,女方却公然违反了。
2023年2月,女方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获款340000元。代先生认为女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以自己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卖房款返还给儿子。
女方辩称,代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二人之子),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代先生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女方已经出售案涉房屋,出售款项为340000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列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现双方因离婚协议中涉及该房屋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代先生作为原告与讼争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首先,双方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经生效,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结果,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订立的各个条款都是服从和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改变都有引起其他条款变化的可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而非单纯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在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撤销财产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故女方单方撤销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0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赵江涛北京资深专业律师我会象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对待您委托的法律事务,忠于客户的利益;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勤勉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