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忠峰律师 民商法之案例研究 2025年05月06日 11:54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对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有所掌握,且有证据证明,否则必定败诉。
近来,笔者代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子女归其直接抚养,被告(我方当事人)支付抚养费若干。
本案为抚养纠纷,对原告来说首先需举证证明原告与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母女),亦即原告必须证明其系本案适格主体,否则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中,原告举示被抚养人的出生证明及户籍信息,拟证明原告是被抚养人的母亲,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原告无证据证明被抚养人与被告间亲子关系,且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过两性关系。因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最终没有同意原告亲子鉴定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必须以被抚养人与被告间具有亲子关系为前提,在原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本案基础事实或构成要件事实如下:一是被抚养人与被告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二是原告直接抚养是否更有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三是被告承担抚养费计算依据和标准。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第一项和第二项要件事实,则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实现。第三项要件事实若原告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可酌定抚养费金额。 ? ? ?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不管是婚姻家事案件,还是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聚焦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具体案由),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再根据法律规范确定的构成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作者:李忠峰,男,中共党员,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民事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江北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案件结果:我方为被告,开庭审理时,我方律师迅速捕捉到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可,并提出了质证意见,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遂裁定原告撤诉,维护了我方当事人(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金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