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与被告杭州XX公司、冯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500元(按照月息1分即年利率12%从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日止),本息合计1665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告判决。原告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照月息1分即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后三被告未及时还本付息。2018年3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XX公司、冯XX、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XX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500元,合计166500元。
如果被告杭州XX公司、冯XX、丁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杭州XX公司、冯XX、丁XX共同负担。
原告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XX公司、冯XX、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